2020年7月,習近平總書記在吉林省考察調研時指出,“合作社的路子怎么走,我們一直在探索”,并強調“要鼓勵全國各地因地制宜發展合作社,探索更多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路子來。”合作社,是新中國成立后出于實現共同富裕的初衷而提出的,兼有做大“蛋糕”和分好“蛋糕”的雙重功能。當前,我國正扎實推動共同富裕,大力發展合作社將為推動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撐。因此,此次兩會期間,我的一項建議是制定一部涵蓋城鄉各種合作社經濟的《合作社法》。
首先,現行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》等法律與制度,不能全面涵蓋《憲法》所規定的“城鄉集體經濟組織”的內容。首先,現行法律制度規定的合作社類型單一,未能完全體現我國《憲法》這一母法和根本大法的有關規定。其次,有關合作社的法律、行政法規之間尚不匹配,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。再次,現僅有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》規定“農民專業合作社”,不適應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的新發展格局。最后,現僅有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》規定“農民專業合作社”,未能充分彰顯黨中央確立和發展合作社制度的歷史初衷。
其次,目前,制定《合作社法》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。特別是我國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》的制定和實施,為我們在新時代制定統一的《合作社法》提供了新鮮的經驗。特別是近些年來,在農村涌現了一批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的經驗。這些都值得認真總結,將它們上升到法律層面,予以保護和支持。同時,我國在長期的社會主義建設中積累了豐富而寶貴經驗。特別是20世紀70—80年代興辦的鄉鎮集體企業等,在這些集體經濟組織興辦和發展過程中黨的領導、政府扶持、民主管理等方面都為我們制定新的《合作社法》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。此外,全球的合作社立法為制定《合作社法》提供了豐富借鑒。從世界范圍看,很多市場經濟國家都制定了適用于多種類型合作社的《合作社法》。
因此,制定一部調整范圍更加廣泛的《合作社法》勢在必行,由此可以調動更多促進共同富裕的積極因素。加緊制定《合作社法》,從立法角度走出“合作社的路子”;細化相關規定,將城鎮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真正明確下來;對法律責任部分應予以更加嚴格細致的規定,增強城鄉居民對合作社的信任和信心,更多地參加合作社,為共同富裕凝心聚力。讓合作社走上良性發展軌道,為共同富裕作出更大貢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