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里的“我”是指熱愛偉大領袖毛主席,堅定地走社會主義道路的廣大人民,是敢于同反毛非毛者進行殊死斗爭的無產階級革命斗士,是敢于同美日帝國主義的走狗說“不”的無產階級國際主義戰士。
為了紀念毛主席誕辰130周年,上海浦東新區大團鎮金石村董村184號2室村民——唐建芳(網名小草),于2023年11月個人出資在自家院子里樹立一尊偉大領袖毛主席的漢白玉雕像,當時還舉行了隆重的揭幕儀式。可是,就在2024年7月7日凌晨一點左右,一群黑衣人砸開院門的鐵鎖沖進院子來,先拆掉院內的監控,然后用挖機、吊車和卡車將毛主席雕像野蠻強拆并運走。毛主席雕像在院子里只呆了短短八個月時間,就被他們盜掘一空。這究竟是什么行為?這種夜闖民宅,搶奪私人財物的無天無法的反毛反人民的行徑令人發指??!
圖為唐建芳家里敬立的毛主席雕像
這件事在網上披露后,引起了全國人民的公憤,上海紅友余仁良、張化順等擁毛紅友更是義憤填膺,帶頭同這種反毛反共反人民的行徑展開了堅決斗爭,引起了一些人的極大恐慌。于7月11日余仁良及張化順被派出所帶走。難道擁毛有罪,反毛有功嗎?打擊鎮壓擁毛紅友在中國卻已經成為“新常態”,這一個非常令人擔憂的不祥預兆!一些人打著“維穩”的旗號,卻干著唯恐天下不亂的事,公然違背憲法,打家劫舍,強拆毛主席雕像,打壓和抓捕擁毛紅友,制造仇恨和社會矛盾,這種暴力“維穩”的行徑不是把“依法治國”的外衣撕得粉碎嗎?請大家密切關注事態發展!
必須指出,他們的行為是嚴重地執法犯法的行徑。
首先,總體講是違背黨章和憲法的,因為毛澤東思想作為全黨全國的指導思想仍然寫在黨章和憲法上。所以,反毛反擁毛紅友就是反黨章反憲法的,是不可饒恕的大罪。
其次,具體地講它違背了憲法如下條款:
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: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、出版、集會、結社、游行、示威的自由。”不準信仰、擁護、紀念毛主席,上述一切自由都化為烏有了。
第三十九條規定: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。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。”他們敲門砸鎖,毀掉監控,半夜三更闖入唐建芳的家,這不僅是違背憲法的,甚至比過去的土匪還要土匪,比現在的黑社會還要黑,這絕不是“社會主義”社會應該發生的事!人民沒有一點安全感,社會還能穩定嗎?
第十三條規定: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。”唐建芳個人出資,從社會上請回一尊毛主席漢白玉雕像,這既是她無限熱愛毛主席的表現,也是她家里的合法財產,誰有這么大的膽子敢于強行搶劫呢?
第三十七條規定: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
任何公民,非經人民檢查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,并由公安機關執行,不受逮捕。
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,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。”
他們搶奪公民的手機,任意將公民帶入派出所拘押,都是執法者違背憲法的惡劣行為。
第三,要特別警惕有人濫用“尋釁滋事”罪打擊鎮壓擁毛紅友!我們有些紅友就是被所謂“尋釁滋事”罪枉判入獄的。
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: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,破壞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(一)隨意毆打他人,情節惡劣的;
(二)追逐、攔截、辱罵、恐嚇他人,情節惡劣的;
(三)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、占用公私財物,情節嚴重的;
(四)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。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。
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,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處罰金。
上面已經規定得非常明白具體,不是任何人可以隨意解釋的。
“尋釁滋事罪”是從“流氓罪”中分解出來的,《刑法》中有嚴格的規定,總起來講要具備兩個條件才構成犯罪:第一,要有犯罪的主觀故意,即為了“尋求刺激,發泄情緒,逞強耍橫,無事生非”;第二,犯罪客體主要是指公共秩序,而且擾亂公共秩序必須達到“惡劣”或“嚴重”的程度。根本不包括正常的線上或線下的交流和爭論。就是說即要有主觀故意,又要達到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”的程度,才夠刑法的處罰條件,二者缺一不可。
所以唐建芳、余仁良、張化順是不可能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”的,是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;而那些夜闖民宅,搶奪私人財物的人才是百分之百的尋釁滋事(它符合上面的第三條而且很惡劣很嚴重),應當嚴肅處理!絕不允許執法者把事情搞顛倒!
為此,我們強烈要求:
上海浦東新區黨委和政府,必須責令大團鎮黨委、政府立即將毛主席雕像送還唐建芳家,并按原樣敬立,賠償精神和物質損失并真誠道歉。
上海奉賢區西渡派出所必須立即釋放余仁良和張化順,還他們以人身自由,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和物質損失。
總起來說就是:還我毛主席雕像!還我擁毛戰友!今后決不允許發生類似事件!
2024.07.14.
【文/云水怒,本文為作者向紅歌會網原創投稿】